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96214.40元、误工费5785.60元,合计120000元,扣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前期已经垫付医疗费10000元,尚需支付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1345.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1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医疗费1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873.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误工费29604.40元、护理费15930元、鉴定费3350元,合计174413.99元的80%计139531.19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12716.57元,尚需支付126814.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阳光财保宁波分公司应赔偿原告***110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126814.62元。故原告***实际得款236814.62元,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负担269.56元,被告***负担1154.7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001.6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