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澄城县秦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借款本金221350.64元,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照9.825%的年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止,并从被告***、***共有抵押物商品房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