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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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7日起算至款清之日,年利率按照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