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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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45096.2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减半收取448.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