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4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门。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蕾,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任 华审 判 员  田 勤 耕审 判 员  魏   哲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谧书 记 员  宗 洋 硕1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4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蕾,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静娴因与被上诉人蔡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静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任 华审 判 员  田 勤 耕审 判 员  魏   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周   谧书 记 员  宗 洋 硕  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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