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313.06元,另自2019年1月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公告费260元已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先行缴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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