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陕01民终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将其支付给***的款项认定为还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认定其尚欠***663990元未还,主要证据是***持有的借条,但一、二审对于其偿还给***的款项却未做调查。实际上,其已偿还***、崔伟借款1360318.51元,已经向***、崔伟的信用卡偿还406647.05元。另外,其曾使用***联系的案外人辛某甲、张某甲、汪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窦某某、孙某某、肖某某、呼某某、丁某某、辛某乙、奚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等人的信用卡,通过转账支付给相关案外人共计796953元。目前,案外人的款项已经全部清偿,以上均有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为据。(二)二审法院对其实际偿还给***的款项未进行调查及质证,判决错误。根据其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付款凭证、支付宝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已向***及相关案外人共计偿还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2583900.56元(含信用卡消费),其转账给***及案外人的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借条所载明的金额。在此情况下,***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转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但一、二审法院未对其已经偿还的款项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质证,未认可其偿还的借款数额,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三)在对其到底向***偿还了多少钱,是否已经清偿完毕等关系到案件判决结果问题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错误的。综上,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称,其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致。***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诉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无论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均应真实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经审查,***、***与***及崔伟之间存在极为频繁的经济往来,***、***不仅向***及崔伟本人借款,还通过***,向案外人借款。现***持有***、***出具的四张借条以及一份还款承诺书,足以证明各方之间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即使按***、***所称还款承诺书中载明的金额已经包含了四张借条载明的金额,但根据***、***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转账明细单显示,在***、***出具该还款承诺书后,***、***向***及崔伟转账的金额不足一万元。故原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663990元,与***在原审中陈述的借款金额基本吻合,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及***的权利。***、***在二审中称其仅欠***39990元,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明显不符,相互矛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未采信该主张,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亦不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卫平审判员陈媛媛审判员侯林泉二○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莹1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陕01民终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将其支付给***的款项认定为还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二审认定其尚欠***663990元未还,主要证据是***持有的借条,但一、二审对于其偿还给***的款项却未做调查。实际上,其已偿还***、崔伟借款1360318.51元,已经向***、崔伟的信用卡偿还406647.05元。另外,其曾使用***联系的案外人辛某甲、张某甲、汪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窦某某、孙某某、肖某某、呼某某、丁某某、辛某乙、奚某某、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等人的信用卡,通过转账支付给相关案外人共计796953元。目前,案外人的款项已经全部清偿,以上均有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为据。(二)二审法院对其实际偿还给***的款项未进行调查及质证,判决错误。根据其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付款凭证、支付宝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已向***及相关案外人共计偿还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共计2583900.56元(含信用卡消费),其转账给***及案外人的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借条所载明的金额。在此情况下,***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转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但一、二审法院未对其已经偿还的款项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质证,未认可其偿还的借款数额,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三)在对其到底向***偿还了多少钱,是否已经清偿完毕等关系到案件判决结果问题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错误的。综上,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称,其与***申请再审的事由一致。***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诉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无论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均应真实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经审查,***、***与***及崔伟之间存在极为频繁的经济往来,***、***不仅向***及崔伟本人借款,还通过***,向案外人借款。现***持有***、***出具的四张借条以及一份还款承诺书,足以证明各方之间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即使按***、***所称还款承诺书中载明的金额已经包含了四张借条载明的金额,但根据***、***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转账明细单显示,在***、***出具该还款承诺书后,***、***向***及崔伟转账的金额不足一万元。故原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663990元,与***在原审中陈述的借款金额基本吻合,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及***的权利。***、***在二审中称其仅欠***39990元,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明显不符,相互矛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未采信该主张,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亦不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卫平审判员陈媛媛审判员侯林泉二○二○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莹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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