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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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38174.35元,支付逾期保费4515.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174.3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保全费42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8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