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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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5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0306室。负责人:刘满良,该分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瑶,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潘宗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天集团)、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天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吉利审判员 任蕾审判员 蒋瑜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陈子俊-1-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5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0306室。负责人:刘满良,该分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瑶,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潘宗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天集团)、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天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吉利审判员 任蕾审判员 蒋瑜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陈子俊-1-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