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汇昌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3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771209.526元,合计891209.526元; 二、被告宁波汇昌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鉴定费1560元,已垫付450000元; 上述一、二两项经折抵后,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支付原告***442769.53元,支付被告宁波汇昌物流有限公司44844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8元,减半收取计5769元,由被告宁波汇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