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市第六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09469.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保险理赔款10830.9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499.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2032元(缓交),由原告***负担218元,被告***负担1814元。鉴定费4050元,由原告***负担435元,被告***负担3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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