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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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路路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皖L×××**重型罐式货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金3187.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皖L×××**重型罐式货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15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