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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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雯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浙江好又多购物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欧雯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猪猪侠”、“菲菲”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浙江好又多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猪猪侠”、“菲菲”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三、被告上海欧雯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浙江好又多购物中心在1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上海欧雯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