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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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5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00,000元; 三、被告上海不夜城沪龙客运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82,308.76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5元,减半收取计7,947.50元,由被告上海不夜城沪龙客运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