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光明商业有限公司
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借款本金8,986,140.45元,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二、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以借款本金8,986,140.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51元,由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7-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