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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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23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