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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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恒鼎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泽普昊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泽普昊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阿克苏恒鼎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款52,334元; 二、被告泽普昊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阿克苏恒鼎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56.36元; 三、驳回原告阿克苏恒鼎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原告阿克苏恒鼎宝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泽普昊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