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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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25,000元、违约金和利息269,500元,合计694,500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计6118元,由原告***负担745元,被告***、***负担5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