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372.0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的利息4392.09元(31372.08元×2%/月×6个月); 三、被告***、***自2020年5月12日起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