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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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努苏力艾力努斯甫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0元,支付利息3800元,合计1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努苏力艾力努斯甫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