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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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尼勒克县供热供排水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7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暖气使用费576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物109号、101号门面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被告***负担1059元,由原告***负担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