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000元,支付利息54280元,合计168280元。被告***、***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17328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申请保全费1361元,投递费130元,共计3374元(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注:此费用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案鉴定费1700元(注: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07-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