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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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000元,支付利息54280元,合计168280元。被告***、***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17328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申请保全费1361元,投递费130元,共计3374元(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注:此费用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案鉴定费1700元(注: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