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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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松解术费、鉴定费等28,684.6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9.04元,减半收取计1,669.52元,由原告***负担35.9元,由被告***负担1,63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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