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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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修理费12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