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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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362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原告齐欢与被告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101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中“云娜诉称”补正为“齐欢诉称”。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