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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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桐城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借款本金148085.66元、利息6508.55元,本息合计154594.2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48085.66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年利率5.145%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桐城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桐城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和***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对抵押物桐城市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被告***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