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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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 吉林省仙渔岛灶台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4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仙渔岛灶台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仙渔岛灶台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0000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2.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申请追加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银行账户16992.8元(含执行费1267元),后双方还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标的为45396.7元。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于广发银行营口支行***0166账户的存款48094元(含利息2697.3元)并已汇入申请人账户。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