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4执保101号 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申请保全人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吉2404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珲春农村商业银行079XX42账户内存款1529230.37元,冻结期限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04执保101号申请保全人河北光辉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珲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前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