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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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英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英林支行编号为HT8200301140300074的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项下所欠的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罚息为115108.76元、复利为35262.68元,另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英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