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天翔铝塑型材有限公司
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陶永根、候永孝不承担责任”;

三、青海天翔铝塑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3304.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青海天翔铝塑型材有限公司负担795.5元,由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青海天翔铝塑型材有限公司负担1591元,由青海万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23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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