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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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5163.23元(计至2019年3月2日),本息合计55163.23元,并按《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通宝)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利率及计算方式支付从2019年3月3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计589.5元,由***、***负担。

***、***负担的受理费589.5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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