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新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民初650号

原告: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晓刚,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新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伯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住***。

原告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汉中嘉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2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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