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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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1324971.86元及利息(其中以8328443.0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168851.9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以9663676.8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以16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息,均按年利率6.955%计算利息,本清息止)。 二、被告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安徽省华银茶油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至款清之月为止。 三、被告***、***、***对被告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63元,由被告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