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84号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国华、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桂0924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国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K×××××的汽车一辆予以登记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以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