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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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江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3144.15元。2020年1月1日起,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