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121民初485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峰,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谢德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韬,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生,广西益远(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昭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2020年7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0-7-7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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