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租赁费74807.46元及丢失损坏赔偿费101937.66元,共计176745.12元,并按照年利率7.8%,以176745.12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6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保全费31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22050元,原告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承担12050元,被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