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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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1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祥龙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分公司、贵州思南县泓宇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合计14885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157元,由原审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分公司、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祥龙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县泓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4700元。二审诉讼费11835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357元,由原审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分公司、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祥龙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县泓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