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万企达新材料电气有限公司
龙口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万企达新材料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龙口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80万元及利息152444元(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二、被告山东万企达新材料电气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龙口市金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0元,减半收取15210元,由被告山东万企达新材料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元,由山东万企达新材料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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