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昌海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昌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银誉公司工程款766548.6元、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4306284.36元并分别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以本金76654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2233142.1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2073142.1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银誉公司就上述款项其中2073142.18元在昌海公司案涉舟山市普陀区地块春天广场土建及水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银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80元,减半收取245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40元,由昌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