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路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鹤壁中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众惠工程鉴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路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涉案龙门架不合格部分进行修理或更换;

二、修理或更换后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予以重做。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州路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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