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广益包装有限公司 南京南惠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南京南惠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给付贷款本金2029393.49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7日利息55827.32元、复利267.07元,合计56094.39元;自2018年5月8日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9%支付罚息和复利); 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京广益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南京南惠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28元,减半收取117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4元,由南京南惠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广益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再审案件受理费23528元,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