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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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4295号 原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晓鸣,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系原告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成,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