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4295号

原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晓鸣,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系原告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纪成,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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