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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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 湖北元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高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卓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元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27.49元,(算至2020年6月28日,后期违约金以1.35元/日为标准从2020年6月29日算至产权登记办理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负担36元,由被告湖北元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