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
湖北元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高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卓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元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27.49元,(算至2020年6月28日,后期违约金以1.35元/日为标准从2020年6月29日算至产权登记办理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负担36元,由被告湖北元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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