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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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2015年9月8日之前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28500880元、保险费本息320722元,共计28821602元。 二、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8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18426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据实计算)。 三、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8日之后的保险费利息(以保险费26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94%的标准,从2015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据实计算)。 四、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3444.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万元及公告费1430元,合计204874.31元。 如果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受偿,其受偿部分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执行中均应予以扣除。 五、被告湖北荆楚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石来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分别对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荆楚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石来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全部债务的,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被告***、被告***协议以其持有的被告新泰市石来矿业有限公司共计51%的股权(其中:***持有的股权30%、***持有的股权17%、***持有的股权4%)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被告***、被告***所有(按照各自持股在51%的股权中所占的比例计算),不足部分由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被告***、被告***、被告***有权向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据实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244元,由被告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荆楚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石来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