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196000元;

二、反诉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5元,由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2元,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0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5元,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3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反诉原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元,反诉被告郑州康宁特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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