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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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岛嘉禾润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盛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返还票号为3130005224104715、3130005224104716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0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