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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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昶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704914.6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昶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办法:以704914.6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郑州昶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