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 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同筑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5439379.99元,若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76.00元由被告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