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27,72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及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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